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時, 自行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的制度。
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