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某廠工人李生因違反廠紀被扣發(fā)當月獎金,李生便對車間主任陳軍懷恨在心。某日下班后,李生趕到陳軍家中大鬧并砸壞陳軍家的電視等物,陳軍在阻攔李生時,被李生推倒頭部受傷。派出所民警聞訊后,立即趕赴現(xiàn)場將李生扭送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天并處以200元罰款。陳軍因傷住進醫(yī)院,經(jīng)醫(yī)治15日后傷愈出院。陳軍出院后,要求李生賠償因住院支付的醫(yī)療費,被砸壞的電視及家具的損失。李生認為自己已承擔了行政拘留和罰款,不同意賠償陳軍的損失。陳軍訴至某人民法院。

李生訴稱已承擔行政責任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

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不能互相代替。因此,不能因為李生被行政拘留和罰款而免除其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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