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案例:2013年3月,M市發(fā)生一起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X某攜款外逃,F銀行工作人員受其利誘幫助推薦投資產品募集資金,投資者向F銀行轉嫁償債風險的案件。 
基本案情:2012年3月,X某在M市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了C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X某位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受托管理股權及產業(yè)投資基金、資產管理、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業(yè)務。 
2012年8月,C公司與M市產業(yè)園區(qū)下屬融資平臺J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C公司以私募基金方式籌集資金定向投資于J公司建設的產業(yè)園區(q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該私募基金系面向社會公眾募集,由M市屬一平臺公司提供擔保,還款資金納入M市產業(yè)園區(qū)財政償債預算,期限3年,預期收益率8%--10%。 
2012年9月,J公司、C公司與G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協議》,約定由C公司委托G銀行向J公司貸款1億元,期限1—3年,用于M市某產業(yè)園區(q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同時,三方還簽訂了《賬戶監(jiān)管協議》,約定由G銀行對J公司專用賬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C公司自2012年8月,通過G銀行賬戶歸集167名投資者認購款2779萬元。G銀行分別于2012年9月、10月、11月和2013年1月,將在該行募集到的2779萬元資金分5筆委托貸款給J公司。 
為了進一步擴大募集資金的規(guī)模和范圍,自2012年7月30日起,X某利誘F銀行大堂經理楊某、理財經理王某,在銀行業(yè)大廳私下向前來辦理業(yè)務的客戶推薦該私募產品,通過C公司在F銀行開立的一般賬戶,共歸集40多名投資者認購款1874萬元。 
2013年3月中旬,X某突然無故離境并與外界失去聯系,經公安機關偵查發(fā)現C公司私募基金屬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涉嫌集資詐騙并攜款潛逃。直至案發(fā),J公司和F、G銀行均表示對該案件毫不知情。經查證,C公司在F銀行的一般存款賬戶經過多次大額轉賬和提現。期間,F銀行還按照監(jiān)管部門要求開展過全面風險排查,但是對大堂經理楊某、理財經理王某在銀行網點推薦私募產品的行為卻毫無警覺。 
為了防范聲譽風險,F銀行在M市政府要求下,墊付1874萬元用于C公司非法集資案件中涉及投資者本金兌付,后期F銀行追回67萬元,實際墊付資金1807萬元。 
犯罪手段:一是貌似合法的運作下掩飾著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X某得知某產業(yè)園區(qū)建設需要資金,利用其早已注冊的C公司作為融資實體創(chuàng)建了一個為園區(qū)提供融資服務的渠道,為顯示私募資金流向的透明性,引入財政預算作為還款保證,委托G銀行發(fā)放委托貸款并對項目資金進行監(jiān)管,

誘使F銀行部分員工在銀行業(yè)場所營銷該產品,使投資者誤以為銀行也是理財產品的銷售主體。有了政府和銀行信用的雙重保證,大部分投資者和經辦的銀行機構都放松了警惕,犯罪嫌疑人最終得手。 
二是犯罪嫌疑人X某承諾的私募產品預期收益10%左右,略高于大多數銀行理財產品的正常收益率,收益率適中、不夸張且有吸引力,從而使廣大投資者更容易相信該理財產品的真實性。 
三是利用銀行委托貸款管理漏洞。X某為規(guī)避法律風險,設立一般工商企業(yè)募集資金,再由該企業(yè)作為委托人,利用銀行委托貸款業(yè)務將募集資金用于投資項目,同時對這一運作模式進行公開宣傳和推介。這些企業(yè)設立門檻低、缺乏監(jiān)管、信息披露不完善,極易將民間融資風險傳導給銀行業(yè)金融機構。 
損失及影響:一是對集資詐騙被害人的危害。一般來說,集資詐騙案涉及群眾多,時間跨度長,犯罪嫌疑人將集資款支付前期利息,或揮霍、或轉移。即使公安機關介入,,被害人的損失也無法挽回,甚至損失巨大,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遭到滅頂之災。 
二是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參與非法集資的投資者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在犯罪嫌疑人攜款逃跑后,面對造成的損失,往往情緒激動,聚集成群,強調非法集資者有合法外衣,政府應介入和賠償,極易釀成群體事件,甚至引起集體上訪聚眾鬧事等社會不安定行為,激化社會矛盾,造成局部社會治安動蕩。 
三是對銀行金融機構的危害。一是事件發(fā)生后,受害者錯誤的認為其繳款和轉賬銀行是私募資金的銷售方,于是紛紛到銀行詢問事件進展,對銀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當地金融市場秩序的混亂和社會的不安定。二是在經營管理上有過錯的銀行機構,或將不可避免的承擔部分損失賠償。

請你結合本案例,做一個案例原因剖析及銀行機構的經驗和教訓。

答案: 本集資詐騙案成因剖析:
犯罪嫌疑人因素:本案是經過精心預謀的案件,X某的前期大量的鋪墊工作,都是為了取得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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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案例:2011年1月,C市Y鋼材市場管理公司董事長吳某與股東孫某、陳某、連某、李某等5人商議成立C市R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按照A省規(guī)定,成立融資擔保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億元,吳某等人遂商定從他處借錢充當注冊資本,待驗資完成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后,再將驗資資金抽出歸還借款。經股東孫某聯系,找到J省人陸某商議還款。隨后,吳某以月息3.9%從陸某處借款9800萬元,約定10天左右驗資結束后歸還。陸某明知吳某等人借款是為了過渡性驗資,仍為其提供資金,并收取高額利息100萬元。2011年3月9日,陸某將9800萬元的資金按吳某、孫某、陳某、連某和李某擬在R擔保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匯入5人的銀行賬戶中,上述5人將借得錢款轉入R擔保公司在Z銀行的驗資賬戶中。2011年4月25日至5月16日,吳某先后2次以R擔保公司的定期存單提供質押擔保的方式,通過Y鋼材市場內的2家鋼貿公司、4家物資公司和3家商貿公司的名義,分別在Z銀行、H銀行開出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匯票5000萬元、4000萬元并貼現,所得款項均用于歸還陸某。2011年5月24日,吳某又將800萬元從R擔保公司驗資賬戶中直接轉入股東連某的銀行卡中,由連某再轉匯歸還給陸某。至2012年4月17日,R擔保公司在Z銀行基本賬戶中僅剩550.04元,在H銀行一般賬戶中僅剩1582.94元。 
本案中吳某等人的作案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借款“搭橋”完成驗資,待騙取融資擔保公司經營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后再抽逃資金;二是指使關聯公司虛構借款事由,利用擔保公司擔保,套取銀行資金。 
本案中吳某等人以借款作為注冊資本申報成立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的實際注冊資本遠遠低于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資本,使得表面上達到國家法定資本標準的R融資擔保公司成為名副其實的空殼公司,可謂沒有任何抵御風險的能力,加上鋼貿擔保模式,給銀行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隱患。

針對上述案例,分析犯罪原因以及帶給我們的思考。

答案: 原因分析:
鋼貿擔保模式存在缺陷:長期以來,鋼貿商摸索了一套“商戶+市場+擔保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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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題】

案例:2012年初,F銀行理財經理A某,由于業(yè)務關系結識了部分從事貴金屬交易的客戶。由于A某熟悉貴金屬交易規(guī)則,并且前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部分從事貴金屬交易的客戶(大多是A某的親戚、同學、朋友等熟人)出于獲取高收益的期望以及在辦理業(yè)務過程中逐漸建立的對A某的信任,在辦好網上銀行注冊后,將自己的賬戶、密碼和客戶證書交給A某,由A某在客戶賬戶上直接代為操作。甚至還有部分客戶將自己的資金轉入A某指定賬戶,由A某在指定賬戶代為操作,交易產品主要是實物黃金、貴金屬買賣和B2C貴金屬、銀證往來等,涉及金額699.4萬元。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A某先后向11名客戶出具了從商店里買來的“工商服務業(yè)統一收款收據”,在收據上明確給予了收益承諾,并違反銀行內控規(guī)定,私自在8張收據上加蓋了“受理憑證專用章”或“核算事項證明章”。后期,由于A某的投資失誤導致多名客戶賬戶出現虧損高達694.5萬元。該11名客戶遂與A某產生糾紛,并以收據上加蓋了F銀行業(yè)務章為由,向F銀行索取賠償。 
本案雖然是一起因代他人操作黃金遞延交易造成重大虧損而引起的委托人與A某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被害人與銀行之間并沒有簽訂任何的理財及代理協議,不存在相關法律關系,F銀行在情理上和法理上都沒有任何過錯。但部分被害人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不惜歪曲事實真相,多次通過非理性的過激行為和越級上訪,要求銀行賠償他們的損失,意圖將本應由其本人承擔的損失轉嫁給銀行。這不僅直接影響了該行在當地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也給該銀行的社會聲譽造成了惡劣影響。

針對上述案例,試分析犯罪原因以及帶給我們的思考。

答案: 原因分析:
犯罪嫌疑人因素:本案中犯罪分子對自己的投資能力過于自信,過高地估計自己的理論知識和投資經驗,未曾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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