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在共同海損事故發(fā)生后為確保共同海損分攤,經利益關系人要求,而由受益方或分攤方作出的保證行為。
又稱德國制度,指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產生的債權以海上財產即船舶與運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的制度。
又稱美國制度,船舶所有人的責任以航次終了時的船舶價值和運費為限,這也是一種航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