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的履行情況,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態(tài)度有無變化、行為有無反常,有無新糾紛苗頭和隱患,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是指由具有調解糾紛職能的國家行政機關主持,根據國家法律、政策,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使當事人以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