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5日,北京某大型橡膠制品廠(以下簡稱“橡膠廠”)的采購代理人張某代表公司與華夏貿易有限公司(以下“貿易公司”)簽訂了購買貿易公司所進口的一批化工產(chǎn)品的合同。按照合同約定,貿易公司向橡膠廠交付500噸化工產(chǎn)品,每噸售價5100元,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由貿易公司負責將貨物運至橡膠廠所在地,交貨后1個月內以電匯方式付款。合同簽訂后,貿易公司的業(yè)務負責人通過查閱張某的代理授權委托書得知,橡膠廠給予其簽訂合同金額的權限為200萬元,超過該金額必須經(jīng)過橡膠廠的確認。為此,合同簽訂當天,貿易公司即向橡膠廠發(fā)出確認合同通知,橡膠廠6月16日予以答復,同意履行合同。
由于訂貨量較大,6月17日,在貿易公司的要求下,橡膠廠以自己的一臺生產(chǎn)設備提供抵押擔保,另外又請A企業(yè)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經(jīng)查,債權人、保證人和債務人并未就實現(xiàn)債權的方式以及擔保的金額作出約定。
貿易公司為了保證及時運回貨物,又與運輸公司簽訂了運輸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總運費為40萬元,6月20日,貿易公司向運輸公司開出面值10萬元的銀行匯票作為定金。剩余運費待貨物運到后付款。
該批化工原料有一定的腐蝕性,運輸前,貿易公司未將防范措施書面提交給承運人,也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包裝,運輸公司起貨時發(fā)現(xiàn)這一情況,隨即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shù)囊?guī)定重新進行了包裝后再運輸,為此,運輸公司要求貿易公司支付這一費用,貿易公司認為這是多此一舉,而且重新包裝未經(jīng)過其同意,拒絕支付相關的費用。
7月1日,橡膠廠接到該批化工原料,驗收合格后入庫。8月1日,橡膠廠財務惡化,無法清償?shù)狡趯Q易公司的債務,隨將橡膠廠所抵押的生產(chǎn)設備拍賣,拍賣價款為150萬元,但是貿易公司因各種原因放棄了對該150萬元價款的清償,要求保證人A承擔全部債務。
要求:根據(jù)上面所述事實并結合相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回答以下問題:
(1)張某超出橡膠廠的授權范圍與貿易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貿易公司向運輸公司支付的定金數(shù)額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3)運輸公司要求貿易公司承擔重新包裝的費用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4)貿易公司要求保證人A承擔全部債務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甲塑料制品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與乙化工機械制造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簽訂了一份買賣注塑設備合同,甲公司為買方,乙公司為賣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兩批向甲公司提供注塑設備10套,每套價格為15萬元,價款總計為150萬元;
(2)甲公司應向乙公司給付定金25萬元;
(3)如一方遲延履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
(4)因甲公司必須在2009年年底前全面開工投產(chǎn),為保證該合同的按時履行,由丙生物醫(yī)藥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作為乙公司的保證人與甲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該買賣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實際向乙公司給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注塑設備,甲公司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了45萬元貨款。9月,該種注塑設備的市場價格因受供求關系的影響而大幅上漲,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的主張,要求將剩余的7套注塑設備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漲價要求,隨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注塑設備,從而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的生產(chǎn),并因此遭受了50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于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并繼續(xù)履行合同;同時要求丙公司對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要求:根據(jù)上述事實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分析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shù)額能否依法成立?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能否依法成立?并說明理由。
(5)丙公司是否應對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