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3年6月11日,A縣煙草專賣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本縣店主為宋某的持證零售戶“晨曦小賣部”存在嚴重涉煙違法行為。A縣煙草專賣局立即組織執(zhí)法人員進行深入調查。通過近一個月的守候監(jiān)視,執(zhí)法人員認為時機成熟,遂決定在店內交易過程中展開行動。7月9日上午,當場查獲宋某向B縣卷煙零售戶李某一次性銷售真品卷煙178條,銷售金額1780元。對于李某的違法行為,A縣煙草專賣局認為應由B縣煙草專賣局進行管轄,所以依據(jù)法定程序進行了案件移送。B縣煙草專賣局在接到移送材料后,指定執(zhí)法人員小郭負責進行審查。3日后,專賣科長認為應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A縣煙草專賣局管轄,于是作出了不接受的決定,并電話回復了A縣煙草專賣局。宋某構成何種煙草專賣違法行為,為什么?對該行為應如何處罰?

答案: (1)宋某在未持有煙草專賣批發(fā)企業(yè)許可證的情況下,一次性銷售真品卷煙178條,構成無證批發(fā)煙草制品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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