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

某電器有限公司201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設立銷售分公司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由電器公司在當?shù)嘏c相關單位簽訂了兩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并由電器公司預付了一年的租金。2014年6月15日,電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電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圍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并支付罰款1000元。電器公司認為分公司尚未開展業(yè)務,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更不能接受處罰。電器公司于是向當?shù)谹稅務師事務所進行咨詢,請就下面的問題作出回答:
(1)該事項為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2)稅務行政處罰的依據(jù)是什么?
(3)是否可以對稅務機關的處罰行為提起稅務行政復議?
(4)稅務師可否接受稅務行政復議的委托?

答案: (1)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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