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與乙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約定,雙方一塊去外省拉鮮魚50000斤,在12月24日前運回該市,逾期一天,每天按5000元賠償損失。運費6000元,由甲某在訂立合同當日支付2000元,剩余4000元運費待鮮魚運回后立即支付,若未支付剩余運費,乙公司可以及時變賣相當于4000元價值的鮮魚,其余鮮魚則交給甲某。合同訂立后,甲某即支付了2000元運費,隨后雙方一起去外省拉魚。12月23日夜,乙公司將50000斤鮮魚拉回。次日,甲某在要求乙公司交付鮮魚時,表示暫無現(xiàn)金支付,要求乙公司留置價值相當于4000元的鮮魚。但乙公司卻只交付給甲某45000斤鮮魚,而留置了其余5000斤,并要求甲某在12月27日前付清運費。
因氣溫較高,乙公司未妥善保管,又未按約定及時變賣,致使留置的5000斤鮮魚有40%腐爛。27日,甲某付清所欠運費,將留置部分鮮魚3000斤運走,并要求乙公司賠償剩余2000斤鮮魚的損失,乙公司拒絕,甲某遂起訴。
A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貨物運輸合同,約定,乙公司負責在1個月內(nèi)將甲公司從B市丙公司購買的200噸鋼材運回A市交給甲公司,運費為X元,由甲公司先行支付。如果乙公司未能在1個月內(nèi)將鋼材運回A市并交給甲公司,則由乙公司負責賠償X元給甲公司。合同訂立后,甲公司足額交納了運費,乙公司如期將鋼材運回,但卻拒絕將這批鋼材交付給甲公司,理由是甲公司沒有履行過去欠乙公司的一筆債務,要將鋼材留置。同時書面通知甲公司在3個月內(nèi)償還那筆債務,否則乙公司將拍賣鋼材。甲公司不同意,遂提起訴訟。
本案中,乙公司是否有權留置這批鋼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