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能夠獨立參加國際關系,直接在國際法上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并具有獨立進行國際求償能力者。國家、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是指調整國際法主體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huán)境與資源中所形成的各種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