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項選擇題

2016年2月26日,山西焦煤五屆四次職代會暨2016年工作會上對《山西焦煤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第三章第十二條內容進行修訂,現修訂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集團公司(含子分公司)黨政領導人員和一定數量的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普通職工代表組成,()。

A.領導人員比例一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20%。
B.集團公司級職工代表中基層管理人員和一線職工代表比例不低于40%
C.子分公司級職工代表中基層管理人員和一線職工代表比例。不低于50%
D.職工代表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
E.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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