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君與陸艷于1980年結(jié)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偉。夫婦兩人感情一直不好,但為了兒子始終未提出離婚。2000年陸艷因身體原因辭去工作在家靜養(yǎng)。2001年3月陸艷患重病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兒子程大偉照顧。2003年程大偉大學二年級時需交納學費5000元,母親陸艷無能力承擔,其父程君拒絕承擔此費用。無奈,陸艷、程大偉將程君告上法庭,請求其支付程大偉大學學費5000元及陸艷的扶養(yǎng)費。 依據(jù)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夫妻個人特有財產(chǎn)以外的共有財產(chǎn)。
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受對方欺詐或雙方通謀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包括通謀離婚和欺詐離婚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