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人
B.與申請人存在控股關系的上級單位
C.以共同名義與稅務機關共同作出處罰決定的其他組織
D.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
李某的個體餐館2014年2月開業(yè),因一直未申報納稅,縣地稅局幾次通知其申報,其拒不申報。2014年10月14日縣地稅局稽查核定該餐館欠繳稅款5萬元,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補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10萬元的決定,并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通知該企業(yè),企業(yè)未提出聽證要求,稅務機關3日后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認為罰款過重,于2014年10月27日僅向稅務機關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義,郵寄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機關以李某未繳納罰款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了李某。
問題:
(1)縣地稅局的處理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2)李某能否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李某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分別是誰?(3)李某應于多長時間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是否符合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