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應遵循便民原則;達到提高辦事效率、提高優(yōu)質服務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