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90日的除外
B、申請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C、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D、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