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實質(zhì)條件,并且以夫妻名義同居所形成的男女兩性的結合。
當事人生存期間,婚姻無效的原因沒有消失,權利人隨時可提出申請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權利人須在1年內(nèi)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