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下放審批權。
主要內容包括: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國有建設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和建設用地三者的關系等。
企業(yè)可以采取 (1)補辦出讓; (2)租賃; (3)折價入股等方式對原使用的劃撥土地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