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關于對所得和資本避免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范本》(草案)
B.《關稅及貿易總協(xié)定》(草案)
C.《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關于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范本》(草案)
D.《關于避免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范本》(草案)
某一納稅年度,甲國某制鞋公司生產高檔運動鞋,其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為每雙31.5美元,現以成本價格 銷售給乙國母公司,共銷售36000雙,乙國母公司最后以每雙60美元的價格在市場售出這批運動鞋。甲國政府認為,這種交易作價分配不合理。根據甲國稅務當局掌握的市場資料,該制鞋公司生產運動鞋的費用率一般為70%。甲國公司所得稅率為33%,乙國為37.5%。
下列關于本案例的分析與計算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指出錯誤之處,并加以糾正。
(1)甲國政府認為案例中交易雙方屬關聯(lián)企業(yè)關系.所以交易作價分配不合理。
(2)解決問題的方法是按比照市場價格標準進行納稅調整。
(3)解決結果:
①比照市場價格=31.5×(1+70%)=53.55(元)
②子公司利潤=(53.55-31.5)×36000=793800(元)
③子公司向甲國納稅=793800×33%=261954(元)
④母公司利潤=(60-53.55)×36000=232200(元)
⑤母公司向乙國納稅=232200×37.5%=87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