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A.50小時
B.45小時
C.44小時
D.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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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

張某于2009年7月份被某食品機械廠招為全民合同制工人,擔任廠部技術科化驗員。同年10月份試用期滿,雙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有關合同條款如下:合同期限滿3年,從2009年10月5日起,到2012年10月4日截止;實行每周5天,每天10小時工作制;張某工作崗位為技術科化驗員,每月工資2000元;若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產生糾紛,應當將糾紛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010年3月,張某提出每日工作10小時違反了《勞動法》,要求廠房縮短工作時間。廠房認為既然工作時間不合法,就是無效合同,因此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不需要再履行。隨后安排他人接替張某工作。張某不服,向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某區(qū)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后經過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審查,認為勞動合同中到勞動時間條款不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勞動合同,裁決勞動合同無效,種植勞動關系。張某不服,訴至區(qū)人民法院。

張某與某食品機械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時間是否有效?

答案: 張某與某食品機械廠關于工作時間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應屬無效條款,《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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