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英國和埃及均為《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投資爭端公約》成員。英國W公司與埃及政府開辦的E公司訂立了為期25年的由前者租賃經(jīng)營后者擁有的尼羅河酒店合同。在履約中,W公司認為,E公司提供的酒店不能達到合同規(guī)定的條件,扣付部分租金,E公司遂撤除了依約應提供的酒店安全保衛(wèi),雙方矛盾激化。1991年4月,E公司派150人沖進酒店,宣布沒收該酒店,所有人員離開。后又將W公司派駐該酒店的經(jīng)理人員押解出境。W公司向ICSID提請仲裁,要求埃及政府賠償6000萬美元損失。 經(jīng)查,在雙方簽訂租賃協(xié)議時,英埃政府間有投資保護協(xié)議,規(guī)定兩國應相互給予對方的外國投資安全保障,如為公共利益有必要實行國有化征收,應給予外國投資者充分和有效的補償。租賃協(xié)議規(guī)定,如發(fā)生爭議,各方同意交ICSID仲裁。請結合該案,說明該案件屬于ICSID管轄范圍的理由。

答案: (1)主體為一國政府和私人投資者。
(2)屬于國際私人直接投資爭議。
(3)爭議當事人同意交IC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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