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乙兩公司簽訂鋼材購買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鋼材,總價款500萬元。甲公司預支價款200萬元。在甲公司即將支付預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經(jīng)營不善,無法交付鋼材,并有確切證據(jù)證明。于是,甲公司拒絕支付預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擔保,乙公司拒絕提供擔保。為此,雙方發(fā)生糾紛并訴至法院。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否合法?如果甲公司的行為若合法,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答案: 甲公司拒絕支付余款是合法的。
《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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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水果批發(fā)商(簡稱甲方)曾向南方某縣水果供應點(簡稱乙方)購買過荔枝。因該縣荔枝質(zhì)量好,價格便宜,投入市場后銷售很好。甲方又向乙方傳真購買荔枝10噸的合同。隨后甲方擔心乙方不繼續(xù)供貨,在發(fā)出傳真一周后又向乙方寄去一封掛號信,信中除了提出再多購買5噸荔枝外,又提出雙方在協(xié)商的基礎上簽訂合同確認書。在掛號信寄出后的第二天,乙方收到甲方的傳真,并同意按甲方傳真中的條件供貨10噸。掛號信及確認書一事雙方?jīng)]有再提及。不久,因供求關系變化,荔枝跌價,甲方要求其訂購的荔枝價格也要下調(diào)5%,否則不收貨。乙方?jīng)]理睬甲方的要求,按原約定送來荔枝15噸。甲方要求按下調(diào)的價格支付貨款,乙方不同意,認為自己按合同履行義務,對方也應當按合同支付價款。雙方協(xié)商不成,訴至法院。法院在核查事實時發(fā)現(xiàn),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簽訂合同確認書之前已經(jīng)發(fā)出同意供貨10噸傳真,故判決10噸荔枝按舊價格執(zhí)行,后5噸荔枝通過當事人和解,按甲方提出的價格執(zhí)行。法院的處理正確嗎?為什么?

答案: 法院的處理正確。
因為前10噸荔枝在甲方提出簽訂確認書之前乙方已經(jīng)承諾供貨,而且該承諾在甲方的建議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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