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縣公安局對一起共同搶劫案件立案偵查,以公安局長韓某為首組成偵破小組,查獲犯罪嫌疑人趙某、錢某、孫某涉嫌結伙攔路搶劫。在偵查過程中,孫某聘請的律師李某未與孫某商量,獨立提出本案的偵查員張某與被害人是同住一個小區(qū)的鄰居,關系密切,申請其回避。偵察科的科長立即停止了張某的偵察工作,張某為了避免別人的閑話立即退出了偵察活動,偵察科長經(jīng)審查不屬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駁回了回避申請。接著錢某提出申請公安局長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長與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是老戰(zhàn)友,關系密切。經(jīng)上級公安機關作出了回避決定。本案經(jīng)縣檢察院起訴至縣法院,在審理期間,趙某提出書記員李某原是本案偵察人員,后工作調動至法院,不應擔任本案書記員;錢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訴的書記員陳某在參與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曾經(jīng)和被害人一起吃飯,應當回避;孫某提出陪審員王某相貌兇惡,語氣嚴厲,不應參與案件的審判。審判長武某當庭決定準許陳某回避,駁回趙某、孫某的回避申請。本案回避程序有何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答案: 本案回遘程序違法之處有:
(1)李某無權獨立提出回避申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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