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進口器材的檢查工作,從檢驗、出證角度講,大體上是四個方面,一是接受報驗,二是抽樣,三是檢驗,四是鑒發(fā)證書。
凡是遇水能發(fā)生劇烈化學反應,并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品,叫作遇水易燃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