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和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林木種子實踐中也稱林木種苗。
適用于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以及相關監(jiān)督管理活動。
具備與種子生產相適應的生產條件、設施以及技術人員,有符合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隔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