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甲;乙是兩兄弟,母親丙早年去世,父親丁將二人撫養(yǎng)長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財產包括:價值3萬元的房產一棟,一份到期存款5000元;丁對某公司享有的債權2萬元以及價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其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丁死亡后,乙沒有通知甲,自己將房產;汽車過戶登記為己有,將存款取出也占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親時才知道事實,對乙擅自處理遺產的行為極不滿意,要求重新分割遺產,但乙提出為給丁治病和辦理喪葬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應當參加繼承。問:如果甲行使債權時,發(fā)現(xiàn)債務人已經破產,他能否再請求重新分割丁的遺產?為什么?

答案: 各個繼承人相互之間存在對遺產的擔保責任,遺產分割后,如果某繼承人分得的遺產有瑕疵;被追奪或者債權不能被償還,為了維護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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