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其股本總額為8000萬股。2014年6月15日,債權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諡橛上蛉嗣穹ㄔ禾岢銎飘a清算申請。甲公司對A公司的債權并無異議,但對A公司的債權是否存在財產擔保提出異議。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同時指定了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產之前,2014年8月1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對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該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重整期間,經甲公司申請,人民法院批準,甲公司在管理人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財產和營業(yè)事務。2014年8月20日,對甲公司正在使用的生產設備享有抵押權的B公司要求拍賣該生產設備以清償自己的債權,被甲公司拒絕。2014年8月22日,甲公司為維持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以其所有的一棟辦公樓設定抵押向C銀行借款1000萬元。2014年8月25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經管理人同意,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萬股全部轉讓給李某。2014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了重整計劃草案。
該草案的部分內容如下:
(1)甲公司擬通過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即甲公司向丙公司(丙公司不屬于甲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lián)人)非公開發(fā)行股票2000萬股,作為對價,丙公司將其持有的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70%的股權轉讓給甲公司;
(2)本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發(fā)行價格擬訂為本次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95%。經查:丙公司持有的丁公司70%的股權為2014年2月10日從戊公司手中購得。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在債務人甲公司對債權人A公司的債權是否存在財產擔保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做法是否違反了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資格提出破產重整的申請?并說明理由。
(3)在重整期間,甲公司能否拒絕B公司為清償自己的債權而拍賣生產設備的要求?并說明理由。
(4)在重整期間,甲公司為向C銀行借款而以其辦公樓提供擔保的做法是否符合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5)在重整期間,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將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萬股全部轉讓給李某的做法是否符合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6)甲公司擬通過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其向丙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發(fā)行價格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丙公司通過本次非公開發(fā)行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股份發(fā)行結束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不得轉讓?并分別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