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某市僑興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虧損,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長李某決定在2005年5月16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如何解決公司面臨的困境。董事長李某在2005年5月10日發(fā)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會議的通知,其內容如下:為討論解決本公司面臨的虧損問題,凡持有股份10萬股(含10萬股)以上的股東直接參加股東大會會議,小股東不必參加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如期召開,會議議程為兩項:一是討論解決公司經營所遇困難的措施。二是改選公司監(jiān)事二人。出席會議的有90名股東。經大家討論,認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無扭虧希望,于是表決解散公司。表決結果,80名股東,占出席大會股東表決權3/5,同意解散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公司。臨時股東大會的議程合法嗎?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有效嗎?

答案: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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