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2013年11月27日,托運人荊門市熊興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承運人沙洋運通物流有限公司運送氟乙酸甲酯樣品,收貨人為山東濰坊一家制藥企業(yè)。經(jīng)查:托運人實際申報的貨物是氯乙腈(《危險化學品名錄》上無氯乙腈),而非氟乙酸甲酯;承運人未按規(guī)定對承運的貨物進行驗視;承運人還承運了收貨人為劉興亮等人網(wǎng)購的貨物。由于運輸途中的顛簸,運送的氟乙酸甲酯出現(xiàn)泄漏,導致卸載和投遞該批貨物的圓通速遞公司的5名員工中毒住院,花去醫(yī)療費若干,事件還造成劉興亮死亡和劉興亮等人網(wǎng)購的貨物被污染的后果。劉興亮的親屬能否要求托運人賠償?如果可以,依據(jù)是運輸合同嗎?

答案: 可以要求托運人進行賠償。《合同法》304條規(guī)定此情況,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根據(jù)《合同法》113條確立了違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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