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級成的審判集體或者由審判員組成的審判集體審判案件的制度。
前者指民訴由中央國家權力機關統(tǒng)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國家權力機關和中央其他國家機關以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都有權制定民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