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法治教育; 2、加強普法工作; 3、加強誠信建設; 4、加強道德建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面決定,應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采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